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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章 土地的法规 (第3/3页)

然要绞死并没收直系亲属的所有财产,土地自然在没收范围之内。仅此一项估计就要收大宋田产的十之**为“华夏帝国”政府所有,至于其他田产可以自由买卖。

    政府的田产不能买卖,但可以租用。大家知道,“华夏帝国”是有福利股份的。作为农业生产人员,可以人均拥有1o亩基础耕地。这些田地不收取任何税收,但同时也将丧失福利股份的收入。过之后,那么每过1o亩就将依次提高税率。同时占有的土地之中闲置的耕地,除过“三田轮作”之中需要闲置的除外,闲置耕地需要付出5oo%的税率。

    而且,由于将来会占领比如说新西兰、澳洲等等土地,那些地方的土地政策是全部为国有荒地。农业生产人员租种荒地的时候,国家照样支付“福利股份”,成为良田的头三年不必要缴税。

    至于畜牧业使用的土地,多为坡地,且要求使用者种植牧草。倘若因过度放牧导致土地质量下降,那么使用者将承担修复的费用。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之下,“华夏帝国皇家科学院”向农牧户提供具有普通技术的资料,同时会供应收费资料,以及接受委托开。这是一个迫使农牧业提高投入,增加其科技含量的手段。比方说,农业进行大棚,养殖的饲料,都在这种情况下开设了许多新的企业。

    至于城市的用地,同样是使用权的买卖。不过城市用地,自然有着更加严格的法规来规定。但《华夏律》之中严格规定一条,任何人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全,可以使用手段阻止并不会触犯法律。也就是说,敢于强制拆迁者打死勿论。但同时也规定,违法占据公用土地建房者,以盗窃论处。

    但最重要的一条是,无论上述事件生了哪一种,城市的所有有责任管理的官员,都必须承担“渎职”的法律责任。而“渎职”的处置方式只有一种——绞刑,将没收包括直系亲属在内的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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