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89章 民族政策  元首的愤怒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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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9章 民族政策 (第1/3页)

    第一,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从一国范围来讲,要求国内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讲,全世界所有的民族完全平等。民族虽然有大有小,有的先进,有的落后,但决不能以此来划分优劣、贵贱。大民族与小民族、先进民族与落后民族,在权利和地位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第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就是说,各民族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实行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要完全平等。实现各民族权利的平等,一方面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禁止对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和歧视行为。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绝对不容许一个民族享有任何特权”。

    第三,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不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采取措施,尽最大的努力,来帮助相对后进的民族实现平等权利。真诚地、无私地和长期地帮助原来受压迫的民族展经济文化,帮助他们赶上先进民族的展水平,消灭因历史等原因造成的民族之间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繁荣。

    第四,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二者是统一的。各民族在充分行使平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义务。”

    “《土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废除集体农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展农业生产,为新苏联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章土地分配第十条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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