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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3章 一日三推九卿 (第2/3页)

还贷的案子。

    但是这个案子也有些难办。

    这些商号,也从京师聘请了讼师,向官府投递讼状表示不服,他们的理由是大明的商律只是规定不能对大明百姓发放高利贷,草原上的部落并不属於这个行列,不适用商律中禁止高利贷的法条。

    狄许上奏朝廷,请求朝廷对这些案子定性。

    阁老李一元迅速写下判词。

    其要点有三:

    其一,黄台吉乃朝廷正式册封之顺义王,其治下土默特部属大明藩属。藩属内涉及大明商民之讼案,依《大明律》及历年成例,当以大明律法裁断。

    其二,涉事山西各商号,其号主、帐房、经营场所皆在大明境内,乃大明子民所设之产业。借债行为之发生地,虽有部分在草原,但契约订立、本银支付等关键环节多在大明边镇完成。

    其三,《商律》明令禁止「违禁取利」,此禁令约束之对象,系所有大明商民及其产业,所禁者为「发放高利贷」此一行为本身。只要行为主体为大明治下之商号,无论其放贷对象是谁,皆在禁令规制范围内。

    基於以上三点,法理明晰。

    李一元批覆:此等向草原部落发放年息高达三成乃至更高之行为,确系违禁取利,触犯《大明律》相关条款。

    李一元作为《大明律》的修订者,他的判词就是最权威的司法解释。

    三法司再无异议声,接受山西商人上诉的刑部下达了最终判词:

    涉案二十三家山西商号,其高利放贷行为均属违法。所签订之借贷契约中,超出朝廷法定利率之部分,自始无效。

    刑部对二十三家商号下达限令:

    一、对各商号处以罚金,数额依其违法获利情节轻重核定。

    二、勒令各商号限期清退已向草原牧民收取之全部超额利息。

    三、牧民已偿还之本金部分予以确认,但可凭新证就偿还能力重新协商,尚未偿还之本息,须按朝廷法定利率重新核定,违法部分自契约中剔除。

    四、案件中涉及暴力催收、人口贩卖的部分,按《大明律》相关刑责处理。

    此外,这些商号涉及的走私罪,按走私罪条例办理,放贷和走私不并案处理。

    此判词经三法司会议核议通过,形成正式法司决议,发还山西,由钦差狄许监督执行。

    决议强调,今後凡大明商民与藩属各部交易,均需严守国法,边镇官府须加强稽查,以杜後患。

    很快,京师各大报纸,都刊登了案件的处理结果。

    这起案子迅速引起了京师的热议。

    这二十三家商号中,有十五家只涉及民用物资走私,最终朝廷并非严罚,只对首犯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也是流放和罚没。

    另外七家涉及军火和违禁物资走私的,朝廷就没那麽温情了,涉案家族上层被一网打尽,皆按照《大明律》重罪处理。

    走私案件的判决,百姓看了都拍手叫好。

    民用物资走私是逃税,这帮商人不讲「商德」,九边贸易如此暴利,他们还要逃税,如此为富不仁,这些商号在京师的分号都被百姓抵制。

    而那些涉及军火走私的,百姓更认为他们死有余辜,走私军火就是资敌,这些商号被抄家灭族,百姓只有叫好。

    但是高利贷部分,朝廷则按照民事案件处理,并没有上纲上线。

    当然,涉及到暴力催收、人口贩卖的部分,朝廷也没有姑息,对其中主犯从犯一网打尽,这十五家涉及民间物资走私的商号,不少又栽在了这条罪名上。

    同时山西巡抚衙门也发布告示,要求没有被查但是涉案的商号投案自首,如果只是涉及到高利贷的,都按照三法司的判词,按照民律处理。

    这点民间争议就很大了。

    一部分人觉得只是向草原放贷,这样还能削弱草原实力,朝廷不仅仅不该罚,还应该奖励。

    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这些利用高利贷盘剥人的商贾,朝廷只按照民律来判,实在是太轻了。

    大同会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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