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80章 纱布裹尸  法医:与死者同行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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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0章 纱布裹尸 (第3/3页)

?我估计检察院后面会要。”

    “要做的,等会我来就行了,差不多你就回家吧,十一点多了。”梁斌微笑着接过报表,刷刷刷的写下了自己的名字。

    “一块吧,反正明天我也不上班,后天我再过来就是了。”

    死者的死因已经检查出来了,就是溺亡。

    但这里有个点是必须要上报的,而且是极为复杂的关于案件的定性逻辑。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死者谢聪的生理年龄为20岁,心理年龄为6岁,我国的法律只认定生理年龄,不会去认定心理年龄。

    可即便如此,谢聪也是属于智力残疾那类人,是《刑法》和《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的特殊保护对象,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保护义务,法律明确禁止对残疾人实施虐待和伤害行为。

    谢聪的死因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失足落井溺亡,那他的母亲极有可能会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起诉。

    这里的因果关系认定就得需要法医出庭作证,证明谢聪的母亲不是对谢聪进行简单的殴打,而是极为严重的殴打虐待导致谢聪进行逃避行为,甚至有可能因为被殴打导致神志不清失足落井。

    第二种情况是谢聪被殴打后心里委屈跳井自杀,这里就是虐待致人死亡的罪名,仍然需要法医出庭出示死者身上的伤情鉴定,用来证明死者生前遭遇的被虐待行为。

    除此之外还需要走访村民,去寻找证据来证明谢聪在家中是偶尔被打,还是经常性被打,这也是作为事实证据的有力证明。

    根据最高检的司法规则,对于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虐待导致其不堪忍受自杀的,直接等同于虐待行为直接致死,认定为虐待罪的加重情节。

    谢聪的智力仅相当于6岁儿童,心理承受能力,认知能力远低于正常成年人,其自杀行为若与长期虐待或者本次殴打带来的肉体痛苦和精神恐惧存在直接或者必然的联系,司法实践中会直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法律意识淡薄的谢聪母亲,可能做梦都没想到,自己的儿子跳了井,在农村直接埋了就行的事情,竟然会让自己的人生出现这么大的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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