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章 我有一个朋友 (第2/3页)
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高管A通过代持和离岸架构隐匿持股,本质上是在做自我交易——一边以个人身份埋伏投资,一边以公司高管身份推动收购,已经违反了最基本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信息披露层面的重大违规。A股上市公司并购必须穿透披露标的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如果刻意用BVI架构和代持规避披露,就是典型的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这一条在监管层是红线。”
“第三,也是最核心的,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利益输送。提前用低成本进入,借上市公司并购高价退出,中间的价差,本质上是从上市公司转移到个人口袋。如果估值、评估、交易结构里再有人为操控,这就不只是公司治理问题了,这是刑事责任。”
“那么,”顾司玥端起红茶,看着韩路一的眼睛,“你这个朋友是怎么知道这件事的呢?”
“是假设,”韩路一说,“假设有这件事,他应该怎么揭发?向上市公司董事会举报?还是向证监会、公安机关举报?”
“那要看「他」想要什么结果了。”顾司玥在“他”这个字上加了重音。
“如果只是想把这件事在公司内部止损,那最合理的路径是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尤其是独立董事和内控/合规线。上市公司正常都有反舞弊机制,内部调查可以最快冻结交易、叫停并购。”
“但前提是,董事会是干净的。”
“但现实中,这种案件之所以能够发生,通常是因为高管A的影响力已经达到了董事会层面,这样内部举报大概率会被压下,甚至反噬举报人。”
“证监会,解决的是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并购合规问题,走的是行政监管,优点是专业、针对性强,缺点是节奏慢,而且更多是罚款和市场禁入。”
“经侦就不一样了。”说到这,顾司玥的语速放慢下来,“那意味着用刑事路径去定性,职务侵占、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一旦立案,节奏会很快,但门槛也很高,证据不够,连受理都难。”
“所以问题不是向哪举报,而是你这个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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