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讲条件——并购协议怎么签(2)  牛角包一样的会计.财务专家的投资手记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讲条件——并购协议怎么签(2) (第3/3页)

创业型企业,只要投资人不是过于强势,一般而言,股东是不会出此下策的。不过站在投资人的角度,这个条款还是有必要的。我在很多年前做过一个并购的案子,印象深刻。这家企业在山西的一个县,生产电解铝的阳极,算是个比较小众的产业。在长期国际合作过程中,这家企业认识了一家美国私人企业,正好是上下游的关系,一来二去的彼此熟悉了,美国人打算并购这家企业。当时我曾经建议过美国人,如果并购最好全资,他不听,觉得51%控股就行。并购完成,由于美国人把管理层都留在了新企业,于是觉得也没必要签竞业条款。半年后,这家企业的股东在这个厂子隔壁另起炉灶,做同样的产品,卖给同样的客户,您说美国人咋办?只能气得干瞪眼。”

    “股东不是留在原厂了吗?怎么还能另起炉灶啊?”

    “这个问题问得又可爱又天真,他可以用他二姨、三舅、四大爷的名字注册一家公司嘛。从法律形式、股权结构上,新公司完全就是另外一家公司。美国人关山万里管不着,这家企业的位置穷乡僻壤的,也请不来一个合适的财务总监,投后管理近乎于零。所以您看,如果没有必要条款的保护,有些投资从一开始就已经失败了。”

    “最后咱们再谈谈第十二项,重大事项表决权。在这个条款中,投资人需要股东保证,以下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2/3以上同意方可执行。比如,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年度预算、售卖或者购买重大资产、股息分派、提起重大法律诉讼、更换审计师、上市或者新的融资计划,以及聘用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

    小熊拍了拍椅子的扶手站起来,说:“好啦,投资协议的重点条款,我都给您过了一遍。当然,在实务中,各种情况都会出现,认真对待每一次投资,在条款标准化的基础上也可以考虑客户化。在任何时候,投资协议都只是法律层面的防护,更重要的工作还是要做在前面,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您作为投资人自己的主观认知,以及认真做好投后财务管理工作,都能有效保护好您投入企业的银子。”

    “那我拿着投资协议能打赢官司吗?”

    “您这目标企业还没谱呢,怎么就想着打官司啊?只要您在理,又有投资协议护法,赢是没问题的。但是打赢了官司,却可能输了时间、资金和信心。判决之后还有执行呢,万一企业已经赔得没什么可执行了呢?所以还是别等到最后对簿公堂这一步,杀敌一千,自伤八百。良医擅治未病,兵家讲不战而屈人之兵,都是在说这个道理。您体会体会。”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