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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章 推翻鉴定结论 (第1/3页)

    咚!

    “肃静!”

    主审法官见庭审现场嘈杂,当即敲响法槌,维持法庭秩序。

    “原告,请作出解释。”

    “好的法官。”

    原告席上。

    李言面向三位法官,井井有条地阐述着自身观点:

    “我仔细研读过这份鉴定报告,发现很多问题。

    至于我刚才为什么说本案遗嘱的笔迹鉴定应当采用‘笔迹耐紫外线分析’而不是现在这份笔迹鉴定所采用的“单纯计算差异点数量判断比较一致性”,我稍后会做出详细解释。

    先说这份报告的问题。

    各位先看这份鉴定报告的检材。

    这回的检材基本都是由被告方提供。

    客观而言,被告郭建彬律师自90年代末开始长期担任我舅舅潘茗的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确实留存有很多被继承人的签字和书写材料。

    这次为了配合鉴定,被告提供了很多材料作为检材,材料的时间跨度从98年到03年都有。

    但问题恰恰在于,被告太过配合了。

    被告的这份遗嘱,上面除了被继承人签名和日期外,遗嘱的主要内容,大概四十个字。

    其中,我在被告上次开庭提交的新证据,找出来对应的几个字和词,分别是“感谢”“蔡银花”“我”“洋房”“保姆”“送”“执行”,

    具体的比对,各位可以详见我刚才提交的辅助质证材料,上面有我制作的表格。

    当然,仅凭这些,还不够说明遗嘱上面的字是有问题的。

    那么请各位再仔细看这份遗嘱。

    第一次开庭时,我就提出,遗嘱上面的主文和下面的签字和日期,看上去总给人一种割裂的感觉。

    上面的遗嘱主文,书写的笔划显然较为正常,而下方的签名和日期,笔划则歪斜严重。

    对此,被告当时解释说,潘茗在写遗嘱时病情加重,握笔就变得不稳,到最后签名时笔划就有明显歪斜。

    这一点,第一次开庭时已经记录在案。

    但这其中存在逻辑不通之处!

    一份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上面不管是遗嘱内容还是被继承人的签名和日期,

    都应该是由被继承人在同一时间一气呵成写完的!

    那为什么这份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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