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入股博士公司 (第2/3页)
“一万马克不算多,一千也不算少。”费利克斯的表述含糊其辞,但瓦尔特听得出他不是在藏话,而是在等自己先出价。
瓦尔特放下酒杯,他刚刚核算过自己手头能动用的现款,包括好几次办案攒下的酬劳,冯·埃伯施泰因伯爵和冯·施特滕上校的奖金,夏洛特医院和医学院实验室的各种津贴,差不多有了五、六千马克。拿出大部分用于投资,自然是绰绰有余。
毫无疑问,这笔生意的回报前景值得跟进,卢策家族在医药供应上的根基深厚,一旦投产,利润不会低,而且属于百分百赚钱。
另一发面,瓦尔特心里跟明镜似的,卢策父子之所以竭力拉拢他投资,绝非因为缺钱。事实上,以卢策家族在柏林经营多年的深厚人脉关系,随便去找一家商业银行,都能轻松贷出一大笔帝国马克,而且利息绝不会高。
他们真正看中的,是隐藏在瓦尔特医生身份背后的庞大关系网:柏林医学院、夏洛特医院、柏林警察局、帝国外交部,未来或许还能算上普鲁士军队。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已颁布实施多年的《帝国官员法》与《普鲁士官员法》等核心法规,其初衷正是为了防止官员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并保证公务精力。因此,德意志法律明文禁止公职人员“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在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
但另一方面,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公职人员仅作为股东占有股份,属于个人财产投资行为,并不等同于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与管理。这一解释的法律依据,是1870年的《新公司法》及1884年改革后的体系。
法律规定,股东与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必须严格分离:股东享有投票权、分红权等权益,但公司的日常业务领导权由执行董事掌握。因此,公务员仅作为投资者持有股份,只要不插手公司的日常运营与决策,便不构成违规。
换言之,已经成为“德意志帝国体制内一员”的瓦尔特·科勒博士,只要仅仅是博士制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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