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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章 清白更重 (第1/3页)

    四月初一,三十日窄复核第一次落结。

    不是御前宣判。

    刑部、兵部、债主核验方与御史台先在四方复核所合卷,只回答两件事:程肃原判中的侵吞死罪基础是否还能成立;狱后三张合并兑付单能否归责于程肃。

    其余罪责不在今日一笔抹去。

    程见微仍在回避线外。

    她能看的,是四栏各自删去私名后的结论页。

    不能碰三张原单,也不能替父亲决定哪一句更可信。

    前一日,兵部与债主核验方把另外两笔钱路的去名核验页送到复核所。

    一万六千两所并票号逐张对应三处已存在的运粮旧债,原债、卖契、收据与转押时刻能够衔接;两万两先进入一只共管偿债匣,再按目录付给经交叉核身的旧债持有人。两笔中间行都从转押取利,仍须另案查是否知假票、谁主使取印。

    现有受款与户籍、亲属、程家旧账交叉核对,未见程肃、程氏亲属或程见微收款。

    这只是现有钱路没有支持“归于程家”,不是替两条交易链判为清白。

    ···

    第一栏,印。

    三张合并兑付单所用残印,与刑部证物库中程肃私印同源。

    私印入库次日即已凿角。程肃入狱后第七个月,有人以“旧案复勘”名义将残印领出,用毕归库。领用人姓名被中书转押覆盖,现有痕迹不足以认定具体持印者。

    程肃当时在刑部狱中。

    没有出狱、会客或书面授权记录与用印时刻相合。

    第二栏,票。

    一万二千两、一万六千两、两万两,合计四万八千两。

    三笔都借用了程肃十年前留下的紧急格式,也都在他入狱以后完成并票、出库与兑付。

    格式来源于程肃。

    这只能证明后来的人用了他留下的路,不能证明那个人就是他。

    第三栏,债。

    第一笔一万二千两进入永安粮行,买入真实旧债,受款债主与收据闭合,余银为零。

    第二、第三笔也各有对应的债权与出库流转,其中有人借假军饷票低价收真债,有人从转押中获利,须另案追查。

    四方没有发现钱进入程宅、程氏亲族或程见微名下。

    也没有发现程肃在狱中指定受益人。

    没有发现,不等于永远不存在。

    但死罪不能靠“也许存在”成立。

    第四栏,原判。

    十年前原判把军粮亏空、假兑票与程家获利并成一条侵吞链。如今最关键的“程家获利”没有证据支持,狱后四万八千两又不能倒算成囚犯十年前已经完成的侵吞。

    谢闻简念出合卷结论:

    程肃侵吞军资并归于私家的定罪基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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