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百零九章 枪决  悍匪末路:轰动全国的大案纪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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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章 枪决 (第3/3页)

九七三年生于湖南岳阳,十三岁进入少管所,十八岁再因抢劫入狱,身负十三条人命的连环凶犯。

    他被押解回岳阳,并被送入看守所羁押,接受漫长的起诉、审判流程,最后面临的是死刑。

    随着凶犯落网,笼罩武汉武昌的恐慌快速消散。街头的年轻女子重新穿上鲜艳的红裙子,理发店中,姑娘们不再为避险剪去长发,中学门口,夜夜守候接孩子的家长,也不必再准时聚集在校门口。

    恐慌如同潮水褪去,城市恢复往日的烟火。

    民主路的中学生小琴,那条吊牌都未曾拆除的大红裙子,依旧安静叠放在衣柜的最底层,她的母亲终究没有将它丢弃。

    2003年1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段国诚案。

    公诉人以故意杀人罪及抢劫罪起诉段国诚。因取证原因,最后起诉的杀人案共11起,而非他供述的全部。庭审没有公开审理,因为涉及受害者隐私。

    段国诚坐在被告席上。他穿着一件普通的深色外套,头发剪短了,看起来比落网时瘦了一些。他的表情平静,没有东张西望,没有低头哭泣,也没有任何戏剧性的表现。

    庭审持续了一天。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列举每一起案件的细节:时间、地点、受害者的名字、身上的刀伤数量。段国诚听着,偶尔看一眼法官,偶尔看一眼自己的手。那根变形的手指搁在桌面上,和另一只手相比,明显短了一截。

    当被问及是否有悔意时,他说了一句后来被媒体反复引用的话:“那些女人活该,谁让她们穿得那么招摇。”

    这句话的真实性其实存疑。它太符合媒体对“变态杀手”的期待了,太像一个“恶魔”应该说的话。

    但不管他说没说过,它在公众传播中的功能是确定的:它把所有的责任推给了受害者。穿红衣就是“招摇”,招摇就是“活该”。

    而实际上,他的受害者里穿牛仔服的、穿白衣服的、刚剪了短发的都有。“招摇”是他和舆论共同编织的一个借口,用来解释一件本质上无法被解释的事。

    2003年1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段国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判决到执行,中间隔了将近三个月。

    这三个月里,段国诚被关押在武汉市看守所。他没有上诉。他的态度和被捕时一样——配合,沉默,不挣扎。

    2003年4月24日,段国诚被执行枪决。

    段国诚死了之后,武汉的媒体发了一条简短的消息。他的死算不上是一个全国性的事件,因为他的犯罪半径从来没有超出岳阳和武汉的背街小巷。

    他被执行死刑后,武昌的女孩子们都重新穿上了红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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