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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 2001章:不商贩而积蓄 (第2/3页)

判决,比去追求真理更显重要。

    见邹亮还有些不明白的样子,况钟看了一眼手中的一件田产案子,继续说道:“这么说吧,如这其田产案子,若按照正常程序,需要口头契约, 或文字契约的口头修改。二是本来产权就未明晰, 有待界定, 例如,甲为抄近路从乙的拓荒地上通过; 或由于任何契约都可能不完全,出现了交易之前无法想到的意外。这案子若是按照程序来,耗费时日不说,还未必能断得清楚,可按照杨大人的六个差别来,那就不一样了,朝廷对此只需应采用防范措施--”慎交结于相与之初, 明契券于交易之际”。

    防范只会减少而不会消灭这类两可纠纷;两可对于裁判者的全部意味就是, 依据现有信息和证据, 双方权益值得同等保护, 无论把争议财产配置给谁都不为错, 都符合非语境的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因为,抽离了诸多社会背景, 仅从”客观的”或法官视角中的社会财富总量上看,无论争议财产归于谁, 都没有减少或增加, 仅只是转移--一方的收益等于另一方的支出。“这话儿有些深奥,邹亮只觉得有些眉目,却有说不上来,要是杨大人亲自来说,必然会说,这六个差别,其实就是在争议双方作为个体完全等同, 因此无论怎样配置权利都不影响社会财富总量, 因此才可能出现无交易费用的情况。但在具体社会中, 由于双方各自拥有的经济以及其他资产不同, 因此这一两可财产之不同配置和使用对个人会有不同的效用, 对以个人效用测度的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就会有影响。因此各方必定会使用各种策略行为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产权配置。在这种条件下,就必须要有一个国家才可能达成有效的权利配置。当年的海青天,就是直觉到这一点; 并且直觉到, 如果双方各自的财富总量(在传统社会中也算是一种身份) 不同, 那么两可之产权的不同配置就一定会导致以效用测度的社会财富总量的不同。因此才有这个六个差别判断法则,在前世这或许行不通,可在当时的条件下,算得上一个伟大的发明了,他的过人之处在于,当两个判决同样满足法律公正之际, 法官应当从一种相对客观的(合乎情理的) 视角选择将两可产权配置给对其可能有最大边际效用的一方, 即财富较少的一方。算是相对的公平,海瑞的青天不被百姓认可,却不能融入士大夫,说到底就是这六个差别之下,百姓获利比较多而已,要说他断案有多大的本事,在杨大人看来,上比不了包公,下比不了施公,但他能顶着这个青天之名与两人不相上下,这六个差别对待可谓是功不可没,盗用前世一句真理:”存在即是价值!海瑞的六个差别对待存在的价值,就在在当时的苏州城,他选择了从社会公平这个让官家忽略的实际情况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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