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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零四章 立宪 (第2/3页)

,1909年8月,在大清帝国和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就波斯湾沿岸的土地租赁项目正式展开协商。租赁的标的为巴士拉至幼发拉底河口一线以南地区的沙漠荒地,面积一点五万平方公里,租赁期限为99年。

    虽然清政府表示愿意为这一土地的租借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这代价毕竟不是无限的。而且奥斯曼帝国也不见得会轻易的将自己的国土拱手让人,何况还是一块儿能产出石油的土地。虽然目前这里探明的石油储量还不是很高,而且目前石油的价格也不是有很大的利润可以捞取,但这毕竟也是一项资源不是。

    更何况这中间还有英、法、俄甚至美国人在不断的搅合。奥斯曼帝国愿意租借的这块儿领土虽然名义上是属于奥斯曼帝国巴士拉省的,但现在事实上是由英国‘保护’!这注定这一谈判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

    而现在摆在载湉眼前的最大的一件事,其实是‘立宪’。

    距离1910年元旦还剩不到三个月了,中国国内对于‘立宪’的准备工作已经步入了尾声。在北京,宪法的起草早已经完成,现在已经审核了第三版了。来自全国的文化界代表正在商讨关于国旗、国歌和国号的问题。按照载湉的指示,国歌必须伉锵有力、激人向上;国旗必须色彩鲜艳、醒目,并且能体现中华民族的传承。至于国号,他老人家心中已经有了腹稿了。

    清帝国的‘立宪’模式有些类似德国和日本,同时也部分参考了英国的情况。即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由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宪法和其它法律由议会制订。

    从体制上看,就是议会制订宪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但君主有否决权。

    所以,皇帝本人仍然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和武装部队总司令,并且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等人员。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同时代表国家的形象。

    而议会是国家的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清帝国立宪后的议会同样由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便是之前的‘咨政院’,又叫‘政治协商会议’,其的成员包括王室后裔、贵族和社会名流组成。但其中王室后裔和贵族的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上院的主要工作是对下院所做的立法做出评议,并对政府机构的工作结果进行审议。也就是说,皇帝将本属于他的一部分对法律的否决权和对政府官员包括首相的评议权下放到了‘咨政院’。

    下院也叫‘平民院’,还有个名字叫‘人民代表大会’。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下院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并且有权利对政府的工作进行质询。

    下院和上院共同组成了国会,算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

    看上去似乎下院比上院的权力小,但实际上但根据帝国宪法,下院拥有决议表决的优越权,比如政府的财政预算案必须由下院先行提出送审,而对内阁的不信任决议也只有下院可以行使,而且内阁首相也必须由在议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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