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发一点关于香港证券交易的资料,感兴趣的书友可以看一下。  穿越之娱乐香江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发一点关于香港证券交易的资料,感兴趣的书友可以看一下。 (第2/2页)

的股灾对香港的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个中原因不乏相关利益人的内幕交易行为。香港遂于1988年引进了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证券(利益披露)条例》,但这个条例直到1991年才宣布生效。《证券(利益披露)条例》的目的在于公开内部人的持股及其变动情况,防止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该条例规定了两类人负有利益披露义务,一类是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行政总裁,并且包括大股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受其控制的机构(anettro11edbyhim)。这两类人员在开始担任职务时或开始取得相应地位时,都负有初始披露义务;此后,如果股份或地位生变动,还要作持续的信息披露。至于需披露的内容及时间,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

    《证券(利益披露)条例》实际上是香港为防止内幕交易所设立的第一道防火墙。但是,对付这样一种复杂的违法行为,光是预防性措施远远力不从心。当前道防火墙被突破后,内幕交易将遭遇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壁垒—《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于1991年9月1日和《证券(利益披露)条例》同时生效,随后于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多次修订,以适应证券市场展及惩治内幕交易的需要。《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由导言、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审裁处、上诉及其他杂项共5部分、36节(原来共有44节,后将37-44节删去)及其附件a-《证券(内幕交易)(命令注册)规则》组成。

    也即是说,香港证券真正对内幕交易开始调查,始于九一年。在此之前,香港证券弊病丛生,内幕交易并不罕见。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