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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即墨 (第1/3页)

    “王叔看来你也不支持寡人啊!”田建轻轻的叹了口气,“耕者有其田这个目标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实现?”

    法令自古就是由当权者制定的,而社会必定存在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它是为了维护当权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哪怕是表面上偏向下层阶级,实际上细究就会发现从根本上还是为上层社会服务。

    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政权的统治,是用法律来保护地主阶级经济利益和镇压广大农民阶级的反抗。凡属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主尊严的行为,如盗符、盗玺、越城、群相居、议论国家法令都被视为严重的犯罪,不仅本人处死,甚至夷族夷乡。

    同时还以严刑惩治议论国家法令的人,以确保政策法令的贯彻和思想的统一。

    在封建刑法中,以思想、言词论罪,开始于李悝的《法经》。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制原则,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制度,主张打破礼和刑不可逾越的界限,规定了太子犯法要受笞刑,丞相受贿左右伏诛,将军受贿本人处死。但与此同时,《法经》又正式确认了封建的等级制度,明确规定大夫之家如果有诸侯享用器物,便以26制的罪名,判处最严重的族刑。

    《法经》也体现了“重刑轻罪“的精神,对于人民群众哪怕是最轻微的反抗或违犯封建秩序的行为,都要予以严刑镇压。如:窥视宫殿者要截足,路上拾遗的要断脚趾。这种重刑轻罪的精神,一直为法家所奉行,至韩非遂进一步发展成“刑以上刑“的理论。

    但是李悝不是为罚而罚,而是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推行变法的主张,是为了一定的政治路线和阶级斗争的需要服务的。因此《法经》表现出来的“严刑峻法“,完全是以国家政策为根据,以地主阶级专政的需要为准绳,否则就无法巩固封建政权。

    分封制社会像君权社会转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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