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章 犯罪心理 (第2/3页)
身,先从手法上来讲,就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受害人身上有三种凶器造成的伤口,铁丝勒痕,手枪射击,匕刀割。一般来说,使用勒死的手法杀人的凶犯,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目标明确,因为他要事先准备好杀人的工具,这件案子里是铁丝。所以他很清楚他要和受害人生近距离接触,可能伴随搏斗,他必须等到受害人落单的时候下手,但他毫不害怕,勒人手法娴熟果断,一次成功,因为受害人的脖子上只有一条勒痕,所以凶犯是一个暴力强壮的,胆大的,心思缜密的,介于3o岁到4o岁的男子。”
“而单从另一种杀人方式,枪击来说,结果完全不一样。因为使用手枪,会给凶犯添加自信,这说明凶犯本身缺乏自信,胆小,需要手枪作为协助。因为使用手枪,完全可以不接触到受害人。并且亮出手枪,就可以控制住一到二人,还可以随意挑选受害人。所以凶犯应该是一个瘦弱的,胆小的,不自信的,无目标性的,2o到3o岁的青年人。”
“至于最后一种匕,由于是死后造成的,就更加奇怪。匕,一般代表两种意思,一是极度愤怒,用多重刀刺的手法,宣泄对受害人的愤怒。二代表性交,凶犯没有性能力,或者缺乏性能力,使用刀刺模拟性交。这样的凶犯,一般而言是缺少性能力,沉默寡言,无法交际,内心脆弱的年轻人。”
“而这代表三种完全不同的犯罪类型,竟然出现在同一个受害人身上,让人无从下手。”
“另外,这些案子里,还有一个共同点,对于生殖器的严重破坏。而在这一点上,凶犯没有用铁丝、手枪,或者匕进行破坏,而是用犯罪现场里的石头、树枝,还有凶犯自己的手。在这点上,我认为凶犯不是对生殖器有愤怒的情绪,而是厌恶和害怕。因为厌恶,以至于他不愿意用他的凶器去破坏它,即使更快更简单。因为害怕,凶犯并没有以性交的方式进行破坏,比如,把石头、树枝塞进生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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