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百三十六章 百年人事  证魂道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三百三十六章 百年人事 (第2/3页)

派来跟踪元屠的仙人,还是本身就意图不轨者,都无不在元屠的面前铩羽而归,不是陨落灰灰,有能力在元屠手上逃得一劫的人,也不敢再打元屠任何主意了,避之还唯恐不及呢。

    至于那些有心结好九幽王,更想要得到九幽王悬赏的至人大神通者,在令狐的事情没有明朗之前,更加不好轻易出手,所以,这百年来,元屠虽在各大仙界位面,搅起不小的风云,竟是一直都有惊无险,平安无事。

    九幽王对眼下的情势自然极为不满,他的爱子殇天君被释菩提灭杀,法宝龙纹天宝镜被令狐掌控在手里,可是已经百年过去,他却对释菩提和令狐无可奈何!没有擒拿到释菩提这个元凶问罪不说,就连法宝龙纹天宝镜,也未能从令狐的手里夺来,这叫九幽王如何甘心?

    既然洪荒仙界的人不能为己所用,九幽王决定派遣自己洪荒外域青丘界的高手,进入洪荒仙界各大位面,截杀释菩提,乃至是擒拿令狐的尸神元屠!逼问出令狐及其五大尸神的下落,夺回法宝龙纹天宝镜。

    分别为妖族和巫族的气运、功德,所点化而化形的九幽王和大巫天,不能进入洪荒各个仙界位面,但一些妖族大神,却不受此限制!

    当然了,数量上还是有一定限制的,那就是洪荒外域的妖族,在洪荒仙界中,不得同时过百人。

    若是洪荒仙界已经有了百位青丘界的妖族,那么其他青丘界的妖族就不能再有人能进入得了洪荒仙界。

    九幽王很为难,按照他的心思,恨不能立刻就派出妖族中修为最强的大神通者进入洪荒仙界,擒拿释菩提前来青丘界问罪,最理想的人,自然是那妖师鲲鹏了。

    要知道,妖师鲲鹏,乃是远古洪荒时期,天地未开时就少有的几个得道者,其道行神通广大无边,虽说在至人榜上,鲲鹏妖师未能名列前六,但若以战斗力而言,凭借鲲鹏妖师那恐怖的天赋神通,却绝对名列前茅,哪怕是至人榜第一的九幽王,也不敢轻搠其锋!

    九幽王虽然身为青丘界的主宰,众妖族的脑,对但他的旨意,却鲜少能够传到到鲲鹏妖师的耳中。

    鲲鹏妖师并不卖九幽王这个妖族脑的帐!

    在洪荒外域,鲲鹏妖师并没有居住在青丘界,而是以自己强大的神通法力,在洪荒外域的暴戾罡风激流中,建造了一座雄伟无比,气势非凡的妖师宫!

    妖师宫中,有三族,分别是远古莽龙,太古苍龙,太古金鹏!共计十二万九千六百,合计一元之数,势力庞大无比。

    妖师鲲鹏实际掌握的实力,几乎比九幽王还要强大,试问妖师鲲鹏又岂会卖九幽王的帐?若非九幽王乃是天道鸿钧钦点的妖族脑,并且带领一众妖族在洪荒外域开辟青丘界,让流落外域的妖族有生息之所,积累了莫大的功德和声望的话,鲲鹏妖师都想夺了九幽王妖族脑之位再说了。

    若是鲲鹏妖师出手,自然大有把握,能够将释菩提擒来问罪!

    而其他人,则没有鲲鹏妖师的神通和法力,要擒拿佛门这位南无功德新生佛,希望颇为渺茫。

    但就算再没有什么希望,九幽王也要派出人手!寻找机会一试!

    所以,为数三十个妖族大神,被九幽王派出,进了洪荒仙界!

    这三十个妖族大神中,有五个妖族大圣级的高手,皆是斩了一尸的准圣之境,余者,是十个大罗金仙,以及十五个大罗玄仙。

    三十个妖族大神,实力不可谓不强大,而他们的主要目标,却是冲着元屠而去的,释菩提这位杀子元凶,倒是成了次要的目标。

    九幽王知道,凭三十个妖族大神,想要擒拿释菩提,成功的几率不到三成,而且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倒不如先擒住令狐的三尸神之一的元屠,逼问出令狐的下落后,兴许能将释菩提诱进洪荒外域来。

    毕竟,释菩提既然会将防御力堪比先天灵宝的后天至宝龙纹天宝镜赠予令狐,两者关系必然匪浅。

    若他们的关系真的交厚的话,擒了令狐,就不怕释菩提不出面。

    就算释菩提惜身,不为令狐涉身冒险,九幽王擒了令狐,也没有任何损失,不但能够夺回龙纹天宝镜,灭杀掉令狐后,九幽王也能稍微一泄私愤,谁叫令狐手上会有龙纹天宝镜?敢收取自己赠给爱子殇天君的护身法宝,祭炼为己用,就该杀,该死!

    自令狐和玉鼎真人苍天仙界一战的百年后,一场浩大的仙界大劫就此因青丘界的九幽王而拉开了序幕!

    这百年中,令狐和五大神魄始终在释菩提的揭谛揭谛界修炼,为即将到来的危机做好准备。

    百年来,令狐不只是在精心感悟自身的道法,寻找最适合自己的神通法门,同时,也在全身心的祭炼一件法宝。

    这件法宝,既非先天之物,也非后天自然生成,却是由地魂道玄的吞金鼎,集合九件后天灵宝,九件先天材料,并且融入了释菩提炼魂鼎中三十六星图中的九千九百九十九个大罗级的八部妖族的幽魂,糅合而成的一件特殊法器!

    这件法器拥有着先天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