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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第2/3页)

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这实际上将国.民.政.府的组织架构纳入到了国.民.党统治之下,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提供了依据。

    虽然五院制架构已经形成,但是在此后的2o多年间内,国.民.政.府组织法又经多次修改,而且这些修改大多都是以蒋某人为中心,这主要是体现在国府主席与行政院长之间的权力消长。

    当1928年1o月蒋某人就任主席时,他为了集中自己的权力,在1931年6月修改了政府组织法,将五院正、副院长的任免权集中在自己手里。

    而在1931年12月蒋某人下野,林森任国.民.政.府主席时,又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削减主席实权,主席只是作为中.华.民.国元,不负任何实际政治责任。此时的实际权力由行政院长蒋某人掌握。

    1943年林森病死后,蒋某人重新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并又再次修改政府组织法,恢复主席的实际权力,规定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可以说,在这些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背后,都是为了蒋某人的实权,以便其能掌控整个国.民.政.府,实现其个人独.裁。

    可见,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并没有做到五权分立。

    孙某人的五权宪法以及后来实行的五院制都是为了权力制衡,体现了共和理念,但是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成了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斗争的场所,也成了蒋某人个人独.裁的牺牲品,五院制与孙某人的初衷背道而驰,相去甚远。

    那些时代精英尚且不能摆脱被旧思想禁锢,杜睿也就更加不可能将希望寄托在民智突然开启之上,现在的百姓只是看到头上的皇帝是好的,但是如果哪天他思想坏了呢?要做一些残害民众的事情呢?还有人来制衡他吗?三公走了,武穆死了,儒家的正气也去修复人皇剑了,皇帝变坏时无法无天时,已为时已晚。

    杜睿认为只有能够遏制这种绝对的权力的产生,以权力平衡甚至相互制约来相互牵制,才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悲剧,建立相关的制度,有了制度的约束,权力就不会被滥用,当权者受到制度的束缚,不能够为所欲为,反过来,制度也要给被统治者以权力,在当权者滥用权力的时候,利用制度来制裁当权者,让他丧失权力,制度被使用的越好,对当权者的约束就越大。

    这当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改变千百年来人们头脑当中根深蒂固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可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这需要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努力去实现。

    实现一个打破当下这种错误制度,也就是君权至上,极权制度,将权力下放,然后通过将民意收集起来的方使,实现一种社会决策制度的大多数派,避免一个人的声音过大多数人的声音。

    杜睿想要去实现这种制度,因为他并不想让大唐和历史上一样只是昙花一现,历史上的大唐帝国虽然传承数百年,可是真正能称得上是盛世的也不过几十年的光景。

    而要将这种强盛传承下去,让大唐始终成为世界顶峰的存在,就必须改变当下的一切,将君权独.裁制度引入到一个大多数人都能够始终接受的新制度当中去。

    杜睿必将推崇的就是后世英国的议会制度,所行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将这个上议院引申到大唐,也称得上是恰如其分,大唐终将走入一个新时代,而代表着旧时代的皇室,贵族该如何安放他们的位置。

    如果一股脑的扫到一边,突然之间失去权力的皇室,贵族,肯定会跟代表着新思想的一方展开一场血战,这是杜睿所极力避免的。

    杜睿不希望大唐内部,华夏子孙相互之间,再流一滴血,虽然旧思想注定是要灭亡的,而且旧思想的存在也必将阻碍大唐的展,但是杜睿还是更倾向于用一种更加温和的手段来处理。

    后世英国政府所设立的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

    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

    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一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一个月。

    上议院保留着司法权,是最高上诉法院,也是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来说,后世的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二是英王特权。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

    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相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可以说后世的英国,和当下杜睿急需要改造的大唐是十分相像的。

    即将权力分摊,保留皇室的尊荣,以及皇室,贵族的一些特定权力,在不至于触怒他们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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