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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章 针锋相对 (第1/3页)

    金标律所这套商标维权模式已经在多个法院试验过多回,已经跑通了。

    之前的维权案件,要么就是胜诉,要么就是和解。

    和解的前提也都是对方在判决前就同意改名和赔款,只不过金额上有所浮动。

    但这些都可以算作是赢的。

    反正原告有注册商标在手,天然立于不败之地。

    因为商标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

    也就是说。

    只要注册商标了,那就是天王老子来了也不能用,除非得到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和授权。

    不然其他人用了,那就是侵权!

    孙达也做了好几年律师,对这个案子的结果早有预判,应该和之前的案子结果差不多。

    想到这。

    孙达也没有再争辩,道:

    “原告无异议。”

    法官于灿霞看向被告席。

    李言以代理律师身份答道:

    “两被告无异议。”

    法官于灿霞点点头,开始审理。

    “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原告席上、

    孙达拿出早已经准备好的发言内容,念道: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孟杰林小敏在15日内改掉‘渝来小面’店铺名称。

    二、判令被告孟杰林小敏支付1万商标侵权赔偿款。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陈述完毕。”

    法官于灿霞听完,问:

    “原告,你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代理律师孙达阐述其事实和理由,大意就是:

    原告好多鱼已经注册“渝来小面”的商标,孟杰林小敏开的夫妻店的店名不得再使用“渝来小面”字样。

    同时,因为孟杰夫妻俩使用“渝来小面”作为店名开店,侵犯了好多鱼的商标权,需要支付侵权赔偿。

    “下面由被告进答辩。”

    李言抬头看向审判席,朗声道:

    “两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两被告的代理律师,我简要说三点理由:

    第一点。

    我们先来看商标的使用时间。

    孟杰夫妻俩虽然没有注册‘渝来小面’的商标,但是早在2001年12月他们就在现有地址上开了这家店面。

    2002年1月工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面,登记信息已经体现出店名‘渝来小面’。

    而原告是在2004年12月才注册‘渝来小面’商标。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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