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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章 女儿回避 (第1/3页)

    三月二十三午后,四方复核所的争议送到御前。

    景帝没有先看一万二千两去了哪里。

    他先问:“谁查?”

    殿上没有人立即答。

    刑部愿查取印,不愿替兵部认票。

    兵部愿查票号,不愿碰债主买契。

    长公主府掌握最多债主账,却也是受益一方。

    御史台可以主录,不能同时替另外三方作结。

    谁都能查一段。

    谁都不肯为整条线负责。

    景帝道:“那便不设一个主审。”

    韩维山抬头。

    “没有主审,四方若互相等文书,三十日复核期会先耗完。”

    “所以逐项限时。”景帝说,“不是逐项推诿。”

    掌印内侍铺开一张四栏纸。

    第一栏,查印。

    第二栏,查票。

    第三栏,查债。

    第四栏,主录。

    ···

    刑部领查印。

    只查残印何时出库、谁经手、何时归还,以及三张合并兑付单上的印是否同一枚。不得替程肃判断票款去向。

    兵部领查票。

    只查一万二千两所并票号、原始军饷册、发行日期与兑付流转。不得因为票号来自军饷,直接认定受款人参与造票。

    债主核验由长公主府提交原账,另由刑部与债主代表交叉见证。

    长公主府可以解释自己保存的买契,不得单独认定买契有效,也不得隐去不在府账中的债主。

    御史台主录。

    四栏各自成卷,任何一栏的结论都必须写明证据够到哪里。四栏相互引用,只能引用已经入卷的事实,不能引用席间口头判断。

    景帝看向四方。

    “有无人愿独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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