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一万二千两 (第3/3页)
负责缴销?”
程见微没有答。
拟定人有责任写期限。
签发衙门有责任收回。
后来用印的人有责任不滥用。
三件事可以同时成立。
父亲没有拿这第一笔一万二千两,不等于他什么都没有留下。
···
萧承晏拿起紧急票样的公开抄件。
“十年前若本宫在场,”他说,“两营已经断粮,商家又不肯放货,本宫也可能先用。”
韩维山道:“殿下是在替程肃开脱?”
“不是。”
“那殿下这句话有什么用?”
“记下,做反方。”萧承晏说,“让最后定责的人知道,使用紧急格式不必然出于谋利,也可能是为了救急。再记下一句:本宫若因此使用,也该为没有期限、没有缴销和用了谁的信用担责。”
年轻御史照录姓名。
萧承晏没有把“本宫也会”说成“所以无罪”。
他只是不肯让所有后来人站在安全的日子里,假装自己当时一定更高明。
···
旧格式共有数页。
最后一页是民间担保合抄件。
十年前,粮商要求除官署信用外再添一处民间担保。程肃呈交的合抄格式里,列了一枚沈氏商印,印被放在“执行授权”一栏。
刑部用官库公开印样比过。
印是真的。
合抄件的来源注却写着:抄自沈氏收件柜根。
那份十年前的原始柜根依法留在永安旧债柜档,今日没有随买债匣调来。要看原印究竟落在哪一栏,须另行验封。
程见微隔着帘,没有伸手。
她认得那枚印。
母亲沈令仪曾用它收商行来件,也用它拒收不肯署名的契。
一枚来自“收件柜根”的真印,为什么会出现在“执行授权”下面?
到底是收到,还是同意,明日以前仍不是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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