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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收到不等于同意 (第1/3页)
三月二十九,刑部把三份旧契挂上公议堂。
没有一份属于沈令仪。
都是十年前已经结案、依法可以公开的商事旧例。
第一份,只有收件印。
第二份,收件印旁写明可先放一批货,限七日,不得转押。
第三份,收件、核样、执行三印齐全,另有受益人与追索次序。
三张纸挂在同一面墙上。
谢闻简主录,刑部主事主持。程见微只提交从青灯行带回的公开规则,不接触母亲私契,也不参加程肃有罪无罪的裁断。
今日要验的不是一个人。
是一道界线。
···
第一份旧契来自一家药铺。
十年前,药铺收到一批赊来的药材,在柜根上盖了收件印。送货行随后拿这枚印去借银,声称药铺已经担保货款。
官断没有认。
理由很短:收件只是确认东西到了,不能证明愿替送货人还债。
第二份来自一家染坊。
染坊同意先用一批靛料,等七日内验色后付款。它确实允许商家凭这批货的应收款短借,却在旁记里写明不得转押。
后来商家转押两次,官断只认第一层。
有限同意不能长成完全授权。
第三份来自一家粮栈。
水灾时,粮栈允许官署先提粮、后核价,并明确以未来仓租作担保。三印齐全,受益与追索也写明。后来官署换了经手人,契约仍有效。
不是因为救过灾就有效。
是因为谁同意、同意什么、可以做到哪一步,事先都写了。
刑部主事让三方各自作结。
药铺案:收到,不等于同意担保。
染坊案:同意一部分,不等于可以无限转押。
粮栈案:授权完备,经手人变更不当然使契约失效。
程见微把沈氏柜根的公开结论放在第一份下面。
只有收件栏。
到这里为止,它只能站在第一类。
“除非有新的证据。”她说,“证明沈氏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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