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懂得适当地发怒 (第3/3页)
现,也从反面助长了邪气。如果我们因为自己的错误被他人揭发、批评而感到愤怒时,就应该克制自己,哪怕真的会“损伤神经系统”。
有一次,一辆小面包车,将前面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碰倒。骑摩托车的人是一个年轻的女子,因为惊吓,她从地上爬起来以后,坐在马路上一边哭一边不住地发抖,一时不知该如何是好。而那辆肇事的小面包车司机下车以后,不是看这个女子受伤没有,而是对那女子大声呵斥。面对围观者的质疑,他却一副毫不在意的样子,并想趁乱溜走。这时,一个愤怒的声音出现了:“你不能走!”另一位女子走了出来,“不要怕,请大家帮忙报警。”围观的人们好像是受到了感染,于是,大家有的报警,有的通知受害者的家人,另外的人看住了那位有溜走企图的肇事司机。在这里,愤怒的力量得到了昭示。
(3)要看愤怒的对象和场合
我们愤怒的对象是千变万化的,可能是弱者,可能是强者,可能是亲人可能是陌生人,可能是善良的人,可能是邪恶的人;场合也是各种各样的,有学校、家庭和社会上的各种情境。对于不同的对象和场合,显然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愤怒是由于非原则性的问题引起的,如与亲人的矛盾、与朋友的矛盾、与社会上的各种工作人员的矛盾等。在这种情境中,善于克制自己,用理智的方式沟通,是我们应当养成的习惯。
有时即使遇到歹徒,我们也要想一想,是直接发泄愤怒有利于制止他们呢,还是不露声色报告警察,或找其他人一起制止更有效?当歹徒作案时,如果受害人处于弱势,但却愤怒地说“我认识你”或“我把你的外貌特征记住了,我肯定要告发你”,歹徒听了,必然会在恐惧中产生杀人灭口的意念。如果受害人能冷静地思考一下,克制自己的愤怒,假装不认识或害怕,等到歹徒走后再愤怒地报警,不更有效吗?
能够自如地驾驭愤怒的情绪,该发火时发火,是一个人真正坚强的表现。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提到:“任何人都可能发火。但要做到为正当的目的,以适宜的方式,对适当的对象,适时适度地发火,这可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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